基本法律邏輯都錯了,上位概念已經定義了「溫泉只看水質是否符合標準,不管溫度,因此溫水、冷水、蒸汽都算是溫泉。」
下位才由水利局訂立標準以30度C為分界,以上為溫水,以下為冷水。但二這都不脫上位溫泉法定義的「溫泉」。
這個法律白話文運動小編還可以瞎扯:「當然不是冷泉加熱就變成溫泉了喔!」
然後又說:「所以其實冷泉,也是溫泉的一種喔!」
這位小編法邏輯在同一篇文字裡都可以自我矛盾成這樣,搞法律白話文之前要不要先搞好基礎邏輯啊?更甭提偷偷代換「冷水」為「冷泉」。
事實上法律根本沒定義「冷泉」!
【冷泉加熱就是溫泉?法律沒有看清楚喔!因為我們有《溫泉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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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一則新聞引起大家關注,就是高雄市觀光局長說:「冷泉加熱之後,就變成溫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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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網友覺得這是廢話,但,我們應該要先看看法規怎麼樣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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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道我們有《溫泉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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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時,我們立法院通過了 《溫泉法》,主要是當時行政院覺得溫泉是很重要的生態資源,但是整體景觀以及衛生管理不當,所以特別制定這樣的法規來做規範,來保障我國的溫泉資源,希望可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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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關於這件事件的法條在溫泉法第3條第1款,我們來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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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 (蒸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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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意思?意思就是「溫泉」裡面的「溫泉」、「冷泉」,其實是有法定標準的!那標準是甚麼?這時候溫泉法第3條第2項是這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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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一款之溫泉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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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這個「法律」授權給主管機關來制定「行政命令」來制定溫泉的標準,因此我們來看一下《溫泉標準》裏頭的「溫水」及「冷水」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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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泉標準》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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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準第2條是這樣規定「溫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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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本標準之溫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為攝氏三十度以上且泉質符合下列款、目之一者:
一、溶解固體量:總溶解固體量(TDS) 在五百(mg/L)以上。
二、主要含量陰離子:
(一)碳酸氫根離子(HCO3-)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硫酸根離子(SO4=)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氯離子(含其他鹵族離子)Cl-,including other halide) 二百五十(mg/L)以上。
三、特殊成分:
(一)游離二氧化碳(CO2) 二百五十(mg/L)以上。
(二)總硫化物(Total sulfide) 零點一(mg/L)以上。但在溫泉使用事業之使用端出水口,不得低於零點零五(mg/L)。
(三)總鐵離子(Fe+2+Fe+3) 大於十(mg/L)。
(四)鐳(Ra)大於一億分之一(curie/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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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吧?再來看一下第3條怎麼規定冷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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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之冷水,指地下自然湧出或人為抽取之泉溫小於攝氏三十度且其游離二氧化碳為五百(mg/L)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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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雜吧!(我文組我看不懂但我當年化學比理組一堆人強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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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溫水和冷水都有屬於自己的嚴格規定,當然不是冷泉加熱就變成溫泉了喔!畢竟溫泉法第3第1款:「一、溫泉:符合溫泉基準之溫水、冷水、氣體或地熱 (蒸氣) 。」所以其實冷泉,也是溫泉的一種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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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段語意可能造成有些人覺得看不太懂,我們稍稍再講解一下。因為在溫泉法裡面的規定就是:溫水和冷水都是溫泉的一種。只是內容的成分規定不太一樣。所以如果只要符合溫泉法的冷水規定,他就是溫泉喔!也就是不需要加熱,他就是溫泉喔。